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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房产备案查询哪个网站呢

农资百科网编辑:甘冲德2022-10-08农药百科 5

海南房产备案查询哪个网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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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房产备案查询哪个网站呢

农药发物流能发到海南吗?

知道你的农药在海南是否允许使用吗?你先了解下面的通告~~~~~~~~~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海南经济特区
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农药名录
(2019年修订版)的通告
琼农字〔2019〕17号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11月30日修正),结合我省农药市场和农业生产实际,我厅对《海南省农业厅关于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农药名录的通告》(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农药或含有以下成分的农药
1.六六六;2.滴滴涕;3.毒杀芬;4.二溴氯丙烷;5.杀虫脒;6.二溴乙烷;7.除草醚;8.艾氏剂;9.狄氏剂;10.汞制剂;11.砷类;12.铅类;13.氟乙酰胺;14.甘氟;15.毒鼠强;16.氟乙酸钠;17.毒鼠硅;18.甲胺磷;19.对硫磷;20.甲基对硫磷;21.久效磷;22.磷胺;23.甲拌磷;24.氧乐果;25.水胺硫磷;26.特丁硫磷;27.甲基硫环磷;28.治螟磷(有机磷产品中含治螟磷成分在标准允许范围之内的除外);29.甲基异柳磷;30.内吸磷;31.涕灭威;32.克百威;33.灭多威;34.灭线磷;35.硫环磷;36.蝇毒磷;37.地虫硫磷;38.氯唑磷;39.苯线磷;40.杀扑磷;41.硫丹;42.五氯酚(五氯苯酚);43.氯丹;44.灭蚁灵;45.溴甲烷;46.磷化铝;47.磷化锌;48.磷化钙;49.磷化镁;50.硫线磷;51.敌枯双;52.六氯苯;53.丁硫克百威;54.乐果;55.氟虫腈;56.乙酰甲胺磷;57.氯磺隆;58.福美胂;59.福美甲胂;60.甲磺隆;61.胺苯磺隆;62.三氯杀螨醇。
二、禁止在特定作物上使用的农药或含有以下成分的农药
1.禁止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2.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3.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4.禁止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
三、国家规定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其他农药
1.百草枯水剂;2.农业部公告禁用的其他农药。

农药标签信息采集是针对新农药的吗

肯定不是的,根据国家农业部的规定,所有农药厂家现在必须要实行备案登记,实行农药产品一物一码的农药标签,为了规范农药市场假冒伪劣商品。实行产品的防伪可追溯。所以必须要达到一个共识。农药标签追溯系统可以来具体咨询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农药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在本经济特区需经营农药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不得与餐饮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相毗邻;
  (三)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措施;
  (四)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五)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经营农药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 农药经销人员应当具备农药使用和安全防护的专业知识,接受培训,持证上岗。
  农药经销人员负有宣传农药安全使用知识的责任,应当向农药使用者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防治对象、安全间隔期、中毒急救措施等注意事项,不得对农药使用者进行误导。第七条 农药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帐册,记载所销售农药的生产单位、进货渠道、产品名称、销售情况等信息。帐册应保存3年,以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第八条 禁止在农药经营场所经营食品、农产品、日杂用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第九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鼓励和扶持研究开发、使用生物农药和生物、物理防治病虫害技术。第十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实际,编制农药使用计划,合理控制农药使用量,科学轮换使用农药,提高农药使用效率,减少农药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经济特区推广、限制和禁止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的目录及其适用范围。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和培训农民科学、安全、合理地使用农药,培养农民技术骨干,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乡镇人民**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进行农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科学使用农药的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农药经销人员进行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农药使用技术的培训。
  鼓励村民委员会、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对农民进行农药使用技术的培训。第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履行公益性职能,按照当地农业生产实际需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民提供农药使用技术服务,指导农民科学、安全地使用农药,其业务经费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雇佣的人员及与其签订合同的农民进行农药使用技术指导,传授农药使用知识。第十三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配药和施药时应当做好预防措施,防止人畜中毒及污染其他作物和环境。第十四条 施用过农药的农产品应当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方可采收和食用。
  禁止加工、配送和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农产品。
  禁止使用农药加工、腌制农产品和海产品。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及产品的管理,做好对基地环境和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测工作,并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出售的农产品在采收或者出售前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第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加工、配送、运销企业和超市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加工、配送、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量自检,或者委托中介检验机构检测。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加工、配送和销售。
  农产品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残留量快速检测点,对进入本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和海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本市场如实公示。对经检测超标的农产品,应当禁止其入市销售。消费者可以自愿到市场检测点检测,发现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可以要求返还货款,并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以上检测费用由实施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单位自行负担。

汕头市农药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农药市场,加强对农药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农药经营活动(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杀虫剂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药经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下列分工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一)市区各农药经营单位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县(市)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由所在地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可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具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并取得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上岗证》;
  (二)具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第五条 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在填写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区辖农药经营单位由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直农药经营单位直接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各县(市)辖农药经营单位,经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农业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发给农药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不予发给农药经营许可证,并书面告之理由。第七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副本。农药经营单位经批准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方准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第八条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失效农药,以及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的农药。蔬菜主产区不准销售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第九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在每年营业执照年审之前,各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年审手续。年审内容主要审查农药经营单位是否依法经营,是否持有有效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上岗证》,以及是否具备相应的农药经营条件。第十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年审的收费,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第十一条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转让、涂改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依法经营农药,自觉接受农药管理执法人员的检查、监督。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而擅自经营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农药经营单位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的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单位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失效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限期整改,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收缴罚没款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药法律法规

农药相关法律法规有《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农药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农药法律法规

农药相关法律法规有《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农药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面查询不到农药电子标签

是正常的,可能是因为你搜到原药或者系统尚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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